危害通識–危害通識基本概念(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)

中原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、33條及其施行細則40條、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16、 17 、18條規定,辦理「一般性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」,推動情形,列入大專校院校園環安衛生考核項目之一,請本校教職員工、碩、博士生、新進或變更工作場所之人員(含學生兼任助理、教學助理、臨時工、工讀生等職務),
務必配合登入i-learning,進入線上點選本課程(執行2小時數位認證),避免本校受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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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法宣導事宜,登錄i-learning路徑:
登錄i-learning→我的課程(左上角)→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→點選職業安全衛生教育或危害通識訓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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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校對擔任下列之人員,應依工作性質使其接受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:
1、實驗場所(實驗室、試驗室、實習工廠等)之作業主管及有害作業主管。(每三年至少六小時,請洽環安中心)
2、實驗場所(實驗室、試驗室、實習工廠等)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操作人員。(每三年至少三小時,請洽環安中心)
3、實驗場所(實驗室、試驗室、實習工廠等)之特殊作業人員。(每三年至少三小時,請洽環安中心)
4、急救人員。(每三年至少三小時,請洽環安中心)
5、各級管理、指揮、監督之業務主管。(每三年至少三小時)
6、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成員。(每三年至少三小時)
7、營造作業、車輛系營建機械作業、高空工作車作業、缺氧作業、局限空間作業及製造、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之人員。(每三年至少三小時,請洽環安中心)
8、前述各款以外之一般勞工。(每三年至少三小時)
9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。(每三年至少三小時)
上述第5、6、8項「一般性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」推動情形,已列入大專校院校園環境安全衛生考核項目之一,請務必配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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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經勞動部或桃園市府勞動檢查處稽查不符規定者,將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(未接受在職健康檢查、教育訓練、遵守本校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,勞檢處將處為反前述規定者,新台幣3千下之罰鍰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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謹祝 平安順心
環安中心敬啟